邱同林、田桂芬:本院受理原告贾秀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阳温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同刚:本院受理原告栗明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