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法院公告
潍坊惠川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州市欧华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郎克香:本院执行的(2014)奎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芳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元享利贞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执字第769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潍坊恒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恒通房法估字(2015)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泰华领域5层16号房产的评估价值为壹拾柒万捌仟玖佰贰拾壹元整(178921.00元)。如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将以179821.00元为拍卖底价,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你应派人到场,若不到场不影响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确定后,拍卖机构将依法公告拍卖,拍卖时间及地点以公告为准。你应参加,若流拍,第二次拍卖时间及地点以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以星、吴湘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吴炳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民三初字第9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以星、吴湘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民三初字第9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以星、吴湘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于友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民三初字第9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国玉、孙希玉、贾军伟、孙国红、孙国章、吴保英: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17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夏学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天勤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3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政、谭启真、徐惠云: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朱丹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夏秀芹、刘春:本院受理原告石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杰顺雨具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昌乐县红河镇平原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一、2015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逾期视为送达,将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二、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江深、刘翠玲、徐国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刘香深、刘树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王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8日继续查封你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曹家村长清花园北大门以西沿街房三十四间(自东向西从第二间至第十八间,上下两层)六楼号一单元十二套及地下室;十二号楼三十六套及地下室。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3)乐执指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秋萍、赵书宏、刘继海、刘敬:本院受理原告尹星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吕长军、王京臣、刘西庆: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68号、1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刁举生、杨廷友、路来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69号、1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任海洋、吕开宇、闫庆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玉磊、尹光磊、李永庆: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文华、张英杰、张建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安辉、赵西瑞、黄洪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商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江波、王安洪、王学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明祥、王思季、王思然: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75、7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玄永收、钟安志、曹文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市驰耐特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淄博琛都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