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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6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010次
        
 
20150605 
法院公告

    临沂宜佳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本院在(2012)沭执字第1711 号一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委托临沂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公司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了评估,已作出临泰资综评字(2015)第 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临泰资综评字(2015)第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临沭县人民法院

    解玉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守粉、瞿世超、夏培岭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014)莒民一初第 365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南县人民法院

    卢世华、莒南县祥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李成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需对你所有的土地厂房进行价值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莒技字第57号《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二周的周一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请携带身份证或派员持授权委托书到莒南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如不按时参加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且不影响对机构的选择及委托效力。

    莒南县人民法院

    刘其军、刘忠良: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美唐诉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临商初字第 78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 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增飞:本院受理李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李华军56 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城阳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孙方高、马启兰:本院受理王贵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莒民初字第20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 30 日内,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王万兵、日照市特福特塑化有限公司、五莲县腾达气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伟诉被告王万兵、日照市特福特塑化有限公司、高兴娟、王高瑞、日照市美多那制衣有限公司、五莲县腾达气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莲民一初字第1511 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莲县人民法院洪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五莲县人民法院

    李玉波:本院受理的薛玉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莒执字第 479 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莒县法院停车场的鲁 LFG726 号牌起亚轿车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82900 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期满后第一个周二(遇节假日顺延)到莒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莒县人民法院

    尹治、刘宝稳: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徐京芳与原审被告尹德营及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莒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于念庆:本院受理原告尹剑启与你及徐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 10日 10时 30 分在本院城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张世军:本院受理原告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与张继亮、贾梅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 13.8‰自2013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驳回原告莒县恒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赵栋太:本院受理李建富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李雪、王学平: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二人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 日及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王瑜、冯立军:原告日照福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冯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莲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莲县人民法院

    刘为迎、范呈花、袁兆红、于西美、刘为彦、袁安亮、刘为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们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杨君严:本院受理原告郝学妹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莒民初字第17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东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徐永方、周京桂、周京际、王学田、徐以军、徐从礼: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 3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们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李汉云: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莒县正信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向阳与你单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23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赵栋太:本院受理杜庆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莒民初字第12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临沂市胜发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日商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日执字第3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胜发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旭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日商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日执字第36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日执字第 36 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娜、李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陈军、孟敏敏、孙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并定于2015年8月27日下午两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胡安元: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 6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孙启华: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被告王锦虎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峄民初字第 95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刘伟、赵远: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你们及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永于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刘月栓、韦洪英: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启华与被执行人刘月栓、韦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峄商初字第14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执字第381号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吴成军: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孙云与被执行人吴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峄民初字第203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孙春光、时军会(时军慧):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孙中兰与被执行人孙春光、时军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70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王德林、王荣艳、李玉梅、华晶、孙颖:本院受理原告李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薛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2015)薛民初字第421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陶庄法庭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潘高峰、张庆运、王峰: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田鹏与被执行人潘高峰、张庆运、王峰、陈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峄商初字第9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吴萍: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郁安民与被执行人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峄民初字第 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徐士明、孙晋坡、宁元振:本院受理原告杜传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薛民初字第15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君、山东奥维线缆有限公司、李广东、田卫建:本院受理原告龚广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玉圣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百宝、李运来、郭艳、郭宗峰:本院受理原告郭宗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吕猛、渐秀海: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士民、王德林、王荣艳、李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李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孙中奎: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朱广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孔凡成、李艳、孙茂安:本院受理原告田传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薛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鸿翔、张力、李红卫:本院受理原告徐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薛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风:本院受理原告殷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元、刘贤锋、高象、高守举、高荣德: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张建元、刘贤锋、高象、高守举、高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薛商初字第 117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恒泽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陈震: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枣庄市金玉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悦利毛巾有限公司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薛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孙晋伟、刘圣强: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孙晋伟、刘圣强、侯传坡、侯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薛商初字第1273、1274、1275、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夫君:本院受理王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涧头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王德桥:本院受理原告张敏、姜淑涵诉你、褚庆民、韩坡坡、孙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薛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鸿翔、张力、李红卫:本院受理原告自永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薛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高健:申请人徐庆海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48600 元整)及(2015)峄法技字第 80 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择专业机构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评估报告送达后的次日起十日内,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并定于异议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以随机方式选择出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霍修法: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军平与被执行人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霍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峄民初字第1064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峄执字第145-1 号执行裁定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谭亚凤: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台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水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原告李军与被告谭亚凤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姚纯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 台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水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给付原告姚纯顺借款415360元及相应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韩波:申请人张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1.40 万元)及(2015)峄法技字第81 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择专业机构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评估报告送达后的次日起十日内,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并定于异议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以随机方式选择出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亓元来: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陈现军、路承爱、你诉被告莱芜市富韵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钢民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张弘月: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晓岫诉你、赵俊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芜市臻锦经贸有限公司、张生伟、李淑芹、莱芜市兆云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金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莱中商初字第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任维俊: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莱中商初字第 13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镭、张太磊、牛得丰:本院受理原告黄强与你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钢民初字第4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毕司军、刘丽霞、郇正莲、山东贵友煤炭有限公司、莱芜市宇豪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岳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于 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莱凤城证执字第 218 号执行证书和于2011年12月 10 日作出的(2011)莱凤城证经字第441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法立案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中执字第 92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逾期不提供,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推定你们的送达地址。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丘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初振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钢民初字第86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学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张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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