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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青州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9日我们与贵公司签订青州银通大厦房屋购买《协议书》,我们已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尚欠购房款800万元,根据2014年6月11日贵公司领导的承诺,愿意以房产抵顶部分借款,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通知贵公司,以我们的借款债权800万元抵顶我们从贵公司购买银通大厦产生的800万元购房款债务,同时,也请贵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通知人:刘希坤 郭怀珍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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