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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身份证号:371081197607040012,我公司与你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现我公司出租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望你1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我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依法追偿。 文登市金都大厦有限公司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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