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丁伟( 身份证号:37010219601022215X)、刘玉英(身份证号:370102196206131145)、李常春(身份证号:372833196803161814)
根据张俊岭(以下简称转让方)和刘静(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已经将其享有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 民初10355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截至2026 年7月日,债权金额余额为490332 元及利息)。转让方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经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现通知丁伟、刘玉英、李常春三方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你们三方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张俊岭(身份证号:
370111196001282931) 刘静(身份证号:370123197903022565) 2026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