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吴凯:
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2025)鲁1681 民初1447 号判决书所判定的债权,包括判决第一项(被告吴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翟文海工程款746143 .15 元及利息(以746143 .15 元为基数,自2025 年2 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牛立国、于兆远。
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将贵方所欠的上述债务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一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翟文海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