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济宁市显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缴纳事先催告书》的公告
济宁市显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职工朱来运(身份证号码:370830199306153939)要求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投诉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中心已于2026 年1 月29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文书编号:济住执责缴〔2025〕1号),现履行期限已满。经查,你单位未按决定书为职工朱来运(身份证号:370830199306153939)补缴住房公积金。
现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到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 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南厅住房公积金窗口)为该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5 5 3 2 .5 元(其中:单位部分2766 .25 元,个人部分2766 .25 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 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