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92次
        
 
韩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35305.62 元及保费4439.08 元,合计39744.7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5305.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7409.28 元及保费4478.87元,合计31888.15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740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仙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60958.59元及保费3271.13元,合计64229.72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095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8524.17 元及保费2018.56元,合计20542.73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8524.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新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02094.38 元及保费3379.73元,合计105474.11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209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59108.96元及保费3749.14元,合计62858.1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59108.9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永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60674.89元及保费5220.83元,合计65895.72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0674.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士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44838.95 元及保费3315.13元,合计48154.0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4483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侯方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34286.73元及保费4241.69元,合计38528.42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3428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传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47975.70元及保费2812.53元,合计50788.23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47975.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侯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30002.59 元及保费5971.59元,合计135974.1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3000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尹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7333.66元及保费994.72元,合计18328.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733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华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7143.64 元及保费1785.36元,合计1892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7143.6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爱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46852.92 元及保费4299.52元,合计51152.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4685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金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50005.76 元及保费4701.11元,合计54706.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5000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邵盛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73286.66 元及保费5110.51元,合计78397.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7328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