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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43次
        
 
赵慧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5310.23 元及保费1999.11元,合计27309.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5310.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海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8931.52 元及保费3015.35元,合计31946.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893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雪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0176.75 元及保费3893.58元,合计14070.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017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万俊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7845.84 元及保费1503.42元,合计19349.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784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友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18369.48 元及保费909.28元,合计19278.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836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建祝、姜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鲁0202 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建祝、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借款本金 42,264.92元,支付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应付利息3,321.84元、罚息 2,798.45 元,以及自2023年6月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韩建祝提供抵押的位于即墨市付家庄街132号3号楼8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 元,公告费1650元,由被告韩建祝、被告姜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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