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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10次
        
 
 徐学燕:本院受理原告辛月英与被告徐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徐学燕还清借款贰万元整;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学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孙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 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00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竞越:本院受理原告栾丕顺与被告李竞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三万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赵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 0202民初6731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欠款本金489.49 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公告费1350 元,由被告赵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曹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曹锦信用卡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 民初673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6228360071482252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3582.93元;二、被告曹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以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曹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政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政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政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59980001494903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9030.82元;二、被告李政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以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李政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聖 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徐聖 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聖 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59960019274786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411.38元;二、被告徐聖 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以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徐聖 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付 6228360077640416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173.87元;二、被告张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以年利率24% 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张玉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71425.26元及保费3384.52元,合计74809.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1425.2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 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希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43200.32 元及保费1659.49元,合计44859.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3200.3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春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47466.67 元及保费3936.57元,合计51403.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74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牟红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30326.74 元及保费3820.89元,合计34147.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326.7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4985.51 元及保费2437.75元,合计27423.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4985.5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毛信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6569.69 元及保费2925.47 元,合计29495.16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656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 1号审判庭(市南区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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