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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22次
        
 
 刘海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宋爱华:本院受理于德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 (2023)鲁0285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崔玉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案号为(2023)鲁0285民初54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夏格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张绍举:本院受理葛作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 (2023)鲁0285 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张宝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宝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宝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89.75 元,利息 3569.9元(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5月6 日,暂合计65659.65元),以及自2023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金梅、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胡金梅、被告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23)鲁 0202 民初722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对胡金梅、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公告费 13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宜云、杜蓓: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李宜云、被告杜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全部贷款本金232333.2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 日的利息为14542.38元、罚息 1865.89元、复利809.25元,本息合计249550.79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商城支路12号602户(他项权证: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15258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洲:本院受理原告杨晶晶与被告刘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 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负担50 元,由被告负担718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巍: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彬与被告刘巍、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晓彬借款本金138,000元;被告刘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晓彬自 2019年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孙晓彬要求被告张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孙晓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6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孙晓彬负担1,012 元,由被告刘巍负担 4,8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科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李铁丁、连翔: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科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李铁丁、连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鲁0202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志敏:本院受理原告罗震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鲁0202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李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震光偿还借款本金320093.84、截至2022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 15396.08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驳回罗震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祝振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祝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涛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 101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乐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陈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志借款本金30000 元及自2021年5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 LPR 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卓:本院受理原告戴军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9350 元及从 2022年11月起至被告支付时止同期人民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东路16号)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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