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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48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宋 圣 龙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372527196309093656;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乡宋楼村)

    经调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 2022年10月6日起在邹城市北宿镇南屯商场017 号门头房设置口腔诊疗场所,并于 2022年 12月1日在该场所给一名女性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遵照《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邹卫医证保决〔2022〕120101号)保存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9 日,执法人员至邹城市北宿镇南屯商场017号门头房,未见到宋圣龙,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宋圣龙并向其告知了本案程序,得知宋圣龙在外地,并且其本人拒不提供邮寄地址。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邹卫医罚告〔2022〕018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邹城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邹城市护驾山路 498号邹城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邹城市护驾山路498号

    联系电话:0537-3235072

    特此公告。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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