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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74次
        
 
天津兴耀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因丢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天津兴耀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31300051/47833416、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持票人为天津兴耀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阳区鼎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被背书人为天津兴耀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李春才、荆文、侯可昶: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鲁0281民初1430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安振军、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借款本金 49 910.52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22 020.39元(截止 2020年11月29日),及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李春才、侯可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振军、李冬梅追偿;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对被告荆文、董立双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荆文、李春才、侯可昶: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鲁0281民初1421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董立双、徐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借款本金 194 941.5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75661.35元(截止2020年11月29日),及自2020年11月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 000元;二、被告李春才、侯可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立双、徐春追偿;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对被告安振军、荆文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荆文、周亚萍、李春才、侯可昶: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 民初14219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荆文、周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借款本金 49 360.1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22 014.13元(截止 2020年11月 29日),及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 000元;二、被告侯可昶、李春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文、周亚萍追偿;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对被告安振军、董立双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春才、孙静晶、荆文、侯可昶: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 民初14215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春才、孙静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借款本金 49 536.77 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21 980.96元(截止2020年11月29日),及自2020年 11月 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 000 元;二、被告侯可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春才、孙静晶追偿;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对被告安振军、荆文、董立双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叶昱利、孙秀媛、贾希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1 民初14221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叶昱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借款本金787 311.9 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369985.24元(截止2020年11月29日),及自2020年11月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 000元;二、被告叶善超、叶善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昱利追偿;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对被告孙秀媛、贾希杰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宏斌、任静:上诉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就(2021)鲁0202民初5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告朱宏斌、任静、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炳太: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炳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27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炳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9924.91元、保费2002.53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明波: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明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 16860.47元、保费 1642.2 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 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纪尚华: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纪尚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27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纪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 10546.21元、保费3160.32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 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陆凤浩: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陆凤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26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陆凤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100213.37元、保费3186.48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 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红玲: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红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27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红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7848.54元、保费4212.45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27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 16638.26元、保费3887.65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 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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