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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2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398次
        
 
孙孝进、熊亚青、青岛广顺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甬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幕城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支付原告租金3030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2768.84元及自2017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许振友: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保障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将青岛市市北区西仲一路22号面积约110平米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166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进出口青岛工程装饰公司、被告青岛三川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永明、被告姜振孝、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进出口青岛工程装饰公司、被告青岛三川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03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琛琛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闫俊: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程:本院受理原告李棹诉被告王程、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03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贺代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2.2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13732元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路法庭第3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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