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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6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43次
        
 
刘汉德、秦秀荣、刘汉礼、栾玉珠、刘汉祥、王金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931201J)诉你金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德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亚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德东名下位于奎文区四平路以西、福寿东街以南世纪花苑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015849号)进行了评估,房产评估价值为91611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5执815号案件中对上述房产所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鲁富房估字【2018】第FFY01036号}、本院(2017)鲁0705执815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房产以清偿债务。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茂新、刘英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金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光圣、刘素真、刘素兰、刘素芳、刘刚、赵大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敬芝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349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屈传水:本院受理原告岳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金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恩会、马煜、潍坊吉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兴刚、鞠士美、潍坊万港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刚、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飞、王雪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明亮、宋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宗云、宗培亮、宋光彩: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任建彬、李双双: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希英、卞学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晓涛、姜素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曰彬、李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丁三滨: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季明志、冀聪聪: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中治、林红: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继斌、李建娥: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洪昌、裴迎春: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浩、刘文伦、杜秀英: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世伟、刘金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云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薛乐强、刘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宝、李秀芹、刘洪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善庆、马传爱、王善友、李洪芬: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玉、刘翠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晓军、于海涛、张晓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马雪军、马美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桑新伟、甄欣欣、潍坊科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成科、李焕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忠恩、张秀坤、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林喜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林英奎:本院受理原告潘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兴智: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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