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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6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97次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6日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瑞锋、姜锡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凤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国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武际波:我院受理的原告孙晓亮诉你及吕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兆金就(2016)鲁0705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成杰、马军荣:本院受理原告刘同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磊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丽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田秀立、汤善明、成晓庆、张志刚、张秀娟、翟慎秀、孙海山、郑兆广、李秀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冠男、孙希洲、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唐海燕、王得春、章光义、钟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文建、牛庆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昌乐松泰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潍坊连海潜孔凿岩机械有限公司、昌乐县诚信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静、焦宗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新建、刘春欣、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正福、王巧云、王春生、王伟、王国文、高坤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81、4182、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洪磊: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世功、杨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齐彩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长春、杨秋锦: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时红军、高福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勇、潘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满顺、钟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学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桑海萍、奚洪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桑海萍、奚洪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齐彩娜、齐相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开开、郭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国斌、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国强、刘芳、刘艳、薛乐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士超: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勇刚申请执行李士超、刘建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山东安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士超所有的鲁Q-16501号汽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唐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孟艳诉被告唐国强、临沂鲁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的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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