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理字〔2026〕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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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拖欠鲁强观天下(鹏豪·盛都)项目农民工工资13 人1062889 元。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26 年9 月7 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区人社监令〔2026〕31 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 日内足额支付13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62889 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26 年9 月2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理告〔2026〕27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于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 日内足额支付13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62889 元,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向13 名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共计1594333 .5 元(大写:壹佰伍拾玖万肆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10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