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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淄博本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谷风雨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373 号),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373 号裁决书。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淄博市周村区凤鸣北路16 号,电话:0533-6166975),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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