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区人社监罚告〔2026〕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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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按调查询问通知书(东区人社监询字〔2026〕第90 号)要求报送资料和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26 年9 月10 日邮寄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6〕39 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 日内到我局报送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地址:东营区政府办公楼1 号楼
112 室
联系人:郭玉峰石健滨
联系电话:0546-8212520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10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