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荣宁、孙玉霞、牟新桥:
巨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嘉祥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26 年8 月11 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与荣宁、孙玉霞、牟新桥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年8 月21日作出(2024)鲁17 民终38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4 民初50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4 民初509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牟新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155062 .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155062 .1 元为基数,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荣宁、孙玉霞对上述货款中5101530 .5 元与牟新桥向巨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该判决已于2024 年8 月21 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转让方已依法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5155062 .1 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从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债权及全部权利归受让方享有。
三、请荣宁、孙玉霞、牟新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全部债务,支付方式及收款账户以受让方书面指定为准。荣宁、孙玉霞、牟新桥对转让方享有的抗辩事由,若有可依法向受让方主张。
四、本通知书送达荣宁、孙玉霞、牟新桥即发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如荣宁、孙玉霞、牟新桥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荣宁、孙玉霞、牟新桥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转让方:巨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庆伦 2026 年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