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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潍坊鑫汪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文:
我公司与赵军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暂不能向赵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经与赵军协商一致,我公司将对你方享有的到期债权1040万元与产生的利息及实现登记在刘丽、杨曼妮名下的房产抵押权益全部转让给赵军。
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你方,请你方在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赵军履行给付义务,本通知书非经赵军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潍坊谷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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