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青岛君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7LDXQD1Y;法定代表人:边宗耀;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沅江路1 号1 栋南1 层089(集中办公区)(一址多照)。青岛君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将危险化学品醇烃燃料储存在VB74非危险化学品储罐内,非专用仓库)”的行为。2025 年9月15 日,我局对青岛君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淄临)应急罚〔2025〕36 号,决定给予青岛君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5 年9 月19 日收到上述决定后,于2025 年9 月29 日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按照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鲁淄临)应急缴批〔2025〕36 号要求,于2025 年10 月10 日按期缴纳第一期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截至目前,尚有剩余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未按期缴纳,已超过批准的缴纳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足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将尚未缴纳的分期剩余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大写)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2.将滞纳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大写)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于2026 年8 月10 日出具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鲁淄临)应急执行催告〔2025〕36 号。我局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时,该公司法人代表边宗耀、受托人边军未来领取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沅江路1 号1 栋南1 层089(集中办公区),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联系收件人,该件已超时退回,无法邮寄送达。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6 年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