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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文泽;性别:男;年龄:28;身份证号:3703061997******15;身份证地址: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八三总厂生活区1 号。张文泽,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漏报事故)。主要证据有《淄博临淄淄博九顶矿业科技有限公司“9·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我局于2026 年1 月20 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鲁淄临)应急罚〔2025〕SG1-3 号],给予你罚款人民币2 .88 万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你尚未履行处罚决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贰万捌仟捌佰元(大写)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于2026 年8 月26 日出具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鲁淄临)应急执行催告〔2025〕SG1-2 号。我局送达上述文书时,无法联系到本人,且提供的家庭地址不正确、不详细,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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