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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联强建筑工业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我局已作出《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周水责缴告字〔2026〕1 号)。你单位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BIM 建筑信息智能管理平台项目(一期)占地103029 平方米,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23634 .80 元,收到文书5 日内办理缴款。因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 日视为送达,请于视为送达之日起5 日内完成缴款,逾期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主动联系领取文书。联系人:杨小林;联系电话:0533-6433375。
特此公告。
淄博市周村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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