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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辛国文、武继业、高古士:
我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6)鲁1327 民初83 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你们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我尚未收到任何案款。2026 年8 月10 日我与王才(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907125315)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我将在上述判决中对你们享有的工程款以及你们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确定的利息、依法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才,请你们向王才履行判决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姜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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