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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曹县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钊与被申请人曹县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菏仲字第417 号),本委已受理。依照本委仲裁规则向曹县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特快专递送达和直接送达程序,均未送达到。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答辩通知书、选定仲裁庭组成书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并定于2026 年10 月13 日下午3:00 时在菏泽仲裁委员会曹县办事处仲裁庭(曹县综治中心2 楼213 室)开庭审理本案,你方如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自开庭之日起30 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菏泽仲裁委员会曹县办事处
2026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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