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开执处罚字〔2026〕第L070201 号
当事人:东营国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500MA3U35675X 住所(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 号黄河工贸园家乐街16 号 本机关于2026 年2 月27 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单位拖欠刘家钱等6 人劳动报酬,共计
22 .43225 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伍角整)。本机关于2026 年3 月14 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开执监令字〔2026〕第L031301 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7 日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机关,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开执监令字〔2026〕第L031301 号)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于2026 年5 月11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开执罚告字〔2026〕第L042702 号),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
申辩。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103 室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东营市辖区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