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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明平伍:经核查,你非柳埠街道办事处李家塘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使用该村集体建设用
地建设住宅的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条件。现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告知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1998 版)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不是
李家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主体
资格,无权申请使用该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住
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柳埠镇蔡峪村等 28 个行政村 151 户村民申
请使用宅基地的批复》济历城政地[2002]55 号)中关于
你使用宅基地的批复内容,因主体资格不符,存在依
法应予撒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1998 版)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六十九条等法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济南
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柳埠镇蔡峪村等 28 个行政村 151 户村民申请使用宅
基地的批复》(济历城政地[2002]55 号)中涉及你使用宅
基地的批复内容。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的权利,如对
拟撤销事项提出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听
证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5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