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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执行告知单位: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告知人:王泓渊 袁焕旭 被告知人:张少帅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
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 年 4 月 11 日
19 时许,在烟台市高新区北沙子村聚湘园饭店北侧,你与纪波酒后因琐事
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后纪波持械向你挥舞,你又用拳头击打纪波脸部,
后致纪波左眼肿胀。
以上事实有你、纪波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监控等证据证
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你殴打他人,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
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民警多次通知你到科技园派出所接受处罚,但你始终拒绝、未能
到达,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
未提出申辩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 年 5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