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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执行告知单位: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告知人:王泓渊 袁焕旭 被告知人:纪波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
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 年 4 月 11 日
19 时许,在烟台市高新区北沙子村聚湘园饭店北侧,你与张少帅酒后因琐
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后你持械朝张少帅挥舞,张少帅又用拳头击打
你脸部,致你左眼肿胀。
以上事实有你、张少帅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你殴打他人,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民警多次通知你到科技园派出所接受处罚,但你始终无法联系、
未能到达,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
内,你未提出申辩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 年 5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