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魏来(身份证号:232721199408061129),你在隐珠街
道中铁阅园西区 31 栋 2 单元 201 户搭建建设阳光房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委托山东瑞智飞控科技有
限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3 日对你在黄岛区隐珠街道中
铁阅园西区 31 栋 2 单元 201 户搭建的建筑物进行了
实际测绘,测绘结果为违法建设面积 4 . 89 平方米;委
托青岛润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3
日对你在黄岛区隐珠街道中铁阅园西区 31 栋 2 单元
201 户搭建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2026 年 4 月 28 日出
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资产总价值 3177 . 30 元。我局
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青黄综
法鉴通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告知你测绘和评估
结果;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
书》(青黄综法强限告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告知
你我局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决定:责令你自收到《限
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因
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
达、邮寄送达及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鉴定意见通知
书》(青黄综法鉴通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限期拆
除事先告知书》(青黄综法强限告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送
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你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
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本通知刊登之日
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青黄综
法鉴通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限期拆除事先告
知书》(青黄综法强限告字[2026]第 Q202600018 号)。联
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金河路 706 号隐珠综合执法中
队;联系电话:0532-83198001。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