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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保障送达,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
书》(济历城综执处告字(2025)第 06033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
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
济历城综执处告字(2025)第 06033 号
当事人:山东鲁方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香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1766*****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
路中段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新二区
12 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将本机关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
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10 月
20 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华山街道二
环北路南侧,高速物流院内建设钢结构
厂房,分为东西两侧,经现场勘验,现已完工,该工程钢结构一层东侧厂房长
50 米、宽 14 米、高 5 米,面积 700 平方
米,西侧厂房长 19 米、宽 10 米、高 5 米,
面积 190 平方米,共计 890 平方米,造价
213287 . 09 元。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参照《济南市城市
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
码 3700000215213 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属
于较重阶次。该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城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九十条
三、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
罚款 213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五、如上述行政处罚中有拟对你
(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执照、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
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你
(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
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
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主办人:贾鹏 彭延丽
联系电话:0531-68657982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3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