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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当事人:马翠香(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70624**
**) 郭延良(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91215****)本机
关查处的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
案,已向你送达济历下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 009 号
《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
要求举行听证。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公告如
下:当事人马翠香、郭延良在历下区环山路 137 号永大
清华园小区 2 号楼 1 单元 1002 室楼顶,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2025 年 12 月 19 日,当事
人在永大清华园小区 2 号楼 1 单元 1002 楼顶,建设二
层钢架结构房屋一处,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130 平方
米,现已建设完毕。2026 年 2 月 5 日,济南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征询马翠香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
设行为规划意见的函的复函》,答复意见认为该建设
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情形。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证据单、济南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征询规划意见的复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
为。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马翠香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规划意见的函的复函》意
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
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0000215213),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一)擅自占用
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
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
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
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
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
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
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现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
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无法向你采取直接
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济历下综执
限拆决字(2026)第 009 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你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决
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历下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
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
东路 53 号 联系电话:531-81791515 联系人:李军
济南市历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4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