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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1次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 人 : 杨 景 荣 ( 身 份 证 号 :
37 2 9 2 2 X X X X X X XX 0 0 1 3 ) 安 芬( 身 份 证 号 :
372922XXXXXXXX0020)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擅自在曹县珠江路以南曹县交通警察大队
东侧胡同南头路东的曹县交警大队 6 号宿舍楼一楼
从东边数第二户南侧自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
成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机
关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在山东法制报向当事人公告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曹综执
限拆字〔2024 〕第202400190 号),于2024 年 8 月 21 日
在山东法制报向当事人公告《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曹 综 执 行 告 字〔2 0 2 4 〕第
202400190 号),于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山东法制报向
当事人公告《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曹综执行处字〔2024〕第202400190 号),行政决定内容
为:1、责令当事人限期 15 日拆除自行建设的房屋;
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捌角(¥ 1900 .80),上缴国
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
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
履行以下行政决定:1、限期拆除自行建设的房屋;2、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捌角(¥ 1900.80),及加处罚款
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捌角(¥ 1900.80),共计罚款人民币
叁仟捌佰零壹元陆角(¥ 3801.60),上缴国库。对上述
催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当
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曹综执强催字
〔2024 〕038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
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曹县青岛南路路东
联系电话:19157329692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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