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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2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执处字〔2024〕第122024 号
当事人:成龙、陈燕玲 地址:锦尚天华 2 幢 101 室
经本机关查实,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东营区汾
河路 401 号锦尚天华 2 幢 101 室对房屋进行改扩建,中
央庭院实施改扩建,面积 55.08 平方米,钢结构,现已完
工。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2024 年 10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下达了《行政
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东执陈申字[2024]第 040904
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东执听告字[2024]第
040904 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
及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参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第八、九、十一条之规定,经鉴定,认定该
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但又不能拆除的情形,经评估,违法建设价值为 283662
元,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收入 283662 元的行政处
罚决定。罚款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办理缴款手
续(地址:南一路 626 号,联系电话:8330075),并持缴款
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东营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东营市其他辖区内其他
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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