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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7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执处字〔2024〕第121801 号
当事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 地址:东营市大
渡河路北、胶州路西,安宁西区东南部 经本机关查
实,你单位在艺馨大厦项目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及消防
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
验照片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下达了《行政处罚陈
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东执陈申字[2024]第 092505 号),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东执听告字[2024]第
092505 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
述、申辩及听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2-1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 30 日内改正
并处工程造价(即 36983398 .67 元)2.5%(即 924584.97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到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
队办理缴款手续(地址:南一路 626 号,联系电话:
8330075),并持缴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
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
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
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 个月内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
者东营市其他辖区内其他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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