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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2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执处字〔2024〕第121802 号
当事人:宋继贞 地址:山东省邹平县明集镇西
宋村 159 号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在艺馨大厦项目
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照片等证据佐证。本机关
认为,你作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下达了《行
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东执陈申字[2024]第
092506 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东执听告字
[2024]第 092506 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
陈述、申辩及听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
3700000217642-1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单位罚款
数额(即 924584.97 元)6.5%(即 60098.02 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罚款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到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办理缴款手续
(地址:南一路 626 号,联系电话:8330075),并持缴款手
续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东
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东营市其他辖区内
其他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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