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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5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罚字〔2025〕第 002 号
东营尚婵瑜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
南路 36 号振华商厦第七层)
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王思聪工资共 8465 . 41 元。你单
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
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 44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前足额发放王思聪工资共 8465 . 41 元。你单位在
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24 年 11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
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告字〔2024 〕第
044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
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
仟元整(¥ 15000 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到东营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地址:东营区政府办公楼
1 号楼 103 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
款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东
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
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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