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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本院审理的(2024)鲁 1625 民初 4387 号原告山东鑫彩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军、北京金福润田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店子镇昌隆物流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鑫彩板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二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博兴县人民法院张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鑫彩板业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 1625 民初 438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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