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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5 年 1 月 8 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26次
        
 

 

 

法院公告
 
2025 年 1 月 8 日

原告刘俊凯与被告王春立名誉权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春立与原告刘俊凯因琐事
发生纠纷,被告王春立在不特定人存在的公共场
合辱骂原告刘俊凯,发表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导
致一定范围内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原
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
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判决主文予以
刊登:一、被告王春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
告刘俊凯书写道歉信,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
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
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
告负担。二、被告王春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
付原告刘俊凯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 500 元,由被告王春立负担(限于本判
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王春立拒不履
行相应义务,刘俊凯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王春立已支付刘俊凯精
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 500 元,但拒
不按判决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刘俊凯意见后依
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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