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的借款人及担保 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 东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 及其继承人,自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 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4 年 10 月 9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孟女士 联系电话:0531-82079897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168 号 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原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币种 本金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9,000,000.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 齐 鲁 化 学 工 业 区 发展有限公司 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4,999,662.18
注:1 、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贷款本金余额基准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9 月 30 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 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24 年 9 月 30 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 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催收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份 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及相关 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 、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