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公 告
张晨(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6727 ,联 系电话:138****8208 ,住址: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 92 号*号楼*单 元**户):
本机关 2024 年 7 月 5 日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 师执业证书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 22-4 号 市北新都医院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张晨)壹份,询问笔录(王超珂)复印件壹 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壹份,张晨、王超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 份,张晨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壹份,张晨针灸师证照片打印件壹 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 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二十二条裁量标准的规定, 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属一般违法情形,决定予以你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青岛市市 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青北卫医罚字[2024]080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 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视 为送达。
联系地址:青岛市辽阳西路 18 号兴业大厦 B 座 1007 室,联系
电话:0532-68620319 。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