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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8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孔纬 熙 ( 女、汉族 、身份 证 号 码 :
370203199805216445 ;身份证住址:山东
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276 号甲网点25 号)
经调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于 2024 年 6 月 13日在邹城市千泉街道齐鲁时代写字楼 8楼 801 室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 年 9 月 10 日、11 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孔纬熙,均未接通;2024年 9 月 19 日,执法人员至孔纬熙现住址,因无法进入居民楼,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人员分别于 2024年 9 月 20 日、9 月 24 日向孔纬熙身份证住址和其自述的现住址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均被退回。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邹卫医罚告〔 2024 〕010 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邹城市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到邹城市护驾山路 468 号邹城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5 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邹城市护驾山路 468 号
联系电话:0537-3235072
特此公告。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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