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高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
根据德州市高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德州市高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 125 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裁定书确定的部分债权已转让给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德州市高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通知债务人德州中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山东齐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上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 12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特此通知。德州市高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城县振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