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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历下市监罚字〔 2023 〕315 号
吴香丽: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通过免费体验吸引老年人入店,在你的经营场所内通过宣传彩页、荣誉证书等方式对销售的制氢机向消费者、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氢气能够治疗各种疾病,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 00)。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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