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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杨景荣(身份证号:3729221965****0013) 安 芬(身份证号:3729221969****0020)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曹县珠江路以南曹县交通警察大队东侧胡同南头路东的曹县交警大队 6 号宿舍楼一楼从东边数第二户南侧自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捌角(¥ 1900 . 80),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曹综执行告字〔 2024 〕第 202400190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地址:曹县青岛南路路东联系电话:19157329692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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