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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青州市鲲鹏矿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人 王 庆 民 与 张 建 春 已 经 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本人已将对拥有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 1 3 7 3 号 生 效 判 决 债 权 本 金 260000 . 00 元的债权转让给张建春,与此债权相关的利息、其他权利、权益也一并转让。请您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张建春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通知人:王庆民、张建春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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