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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东鸿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高党群监罚告字[2024]3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高党群监令字[2024]第 4 号)的要求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 元)。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烟台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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