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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泰祐利(烟台)餐饮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高人社监理告字[2024]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韩秀英、孙喜岭等 2 名职工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韩秀英、孙喜岭等 2 名职工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 57844 .77 元(伍万柒仟捌佰四十四元柒角柒分)。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烟台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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